二、评选标准
1.“学习之星”评选条件
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刻苦,成绩突出,无挂科、无处分记录;在上一学年素质评价中被评为思想品德优秀;学习成绩连续两年以上班级排名前5%以内;至少获得过一次校级一奖学金,在自治区、校级专业比赛中获奖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身体素质评价合格(含合格)以上;日常表现排名在班级前5%以内。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各一名。
2.“学术之星”评选条件
勤学善思,创新、创造、创作,硕士研究生一名,应满足学业之星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至少在省部级展览中获奖;发表过省部级学术论文或出版过学术专著;获得过省部级课题或其他专利;本科生一名,应满足学业之星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至少在省部级展览中入选;发表过相关学术论文或出版过学术专著;获得过相关课题或其他专利。
3.“道德之星”评选条件
学习态度认真,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乐于助人等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事迹;文明礼貌、团结友爱、互帮互助、遵守社会公德、自觉遵守学生守则、遵守校规校级,与人交往讲究礼仪,公众形象好、师生广泛认可;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入学至今无校院两级纪律处分,同等条件下学生干部优先。
4.“励志之星”评选条件
不畏艰难,敢于面对困难,生活积极乐观,学习积极向上,自强不息;勤俭节约,生活朴素,有勤工助学经历,经济上追求自立自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优先确立有较为典型的励志事迹的申请人员。
5.“创业之星”评选条件
有较强的创新创业意识,在各级创新创业大赛上获得过国家或自治区级奖项;在其它创业活动、创业竞赛中取得过突出成绩,或具有公认的代表性、创造性成果、在创业实践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6.“服务之星”评选条件
班团干部或学生会成员,且连续服务两年以上,成绩优良;有较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积极参加学院举办的各项活动和各类会议,及时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遵守学生守则,遵守学生会章程和学生干部管理规定;具有集体观念、团结协作意识,在工作、实践活动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影响力。
7.“公益之星”评选条件
主动积极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工作,积极参加支教、助老、助残等志愿活动,富有爱心,多次参加爱心捐助、帮残助困、环保等公益活动;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能够团结和带领周围同学,积极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实践活动,并取得良好的效益和影响。
8.“文体之星”评选条件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热心组织并能带动同学一起参与校内外各类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文体素养,在一项或多项文体项目上兼具特长,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级各类各项文体比赛并获得一定成绩。
9.“团结之星”评选条件
团结同学、班级、团体;能做到同学之间互帮互助共同进步;高度重视民族团结、具有强烈的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社会稳定等大是大非意识;在关于团结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强,带头说有利于民族团结的话、做有利于民族团结的事、行有利于集体团结的事,较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同等条件下学生干部优先。
10.“感恩之星”评选条件
学习刻苦认真、品学兼优以实际行动回报父母、老师的教诲之恩;孝敬长辈父母,尊敬老师,尊重同学;与同学关系融洽,赢得同学的信任和肯定;能为家中做力所能及的劳动,积极为父母分忧,以实际行动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能做到热爱公益,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以实际行动回报国家和社会的培育;感恩行为在师生中有一定的反响;受过各类奖助贷减补等资助的学生,学业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为学校学院贡献自己的力量,同等条件下学生干部优先。